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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63********,汉族,小学肄业,保安,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水浸坪乡隆兴村,将被害人邓某某喂养的10多只鸡盗走;

2.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水浸坪乡隆兴村,将被害人邓某甲喂养的5、6只鸡盗走;

3、2020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水浸坪乡隆兴村,将被害人邓某乙喂养的20多只鸡盗走,之后来到水浸坪乡峦山村,将被害人唐某某喂养的6只鸡盗走;

4、2020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水浸坪乡峦山村,将被害人邓某丙喂养的11只鸡盗走;

5、2020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水浸坪乡石林村,将被害人唐某甲喂养的10多只鸡盗走。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家扣押了53只鸡,退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领条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邓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起赃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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