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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宋某(己判刑)驾驶电动车窜至本市樊城区春园西路**农场家属院,将张某某一辆电动车电瓶一组(4块/组)和陈某某一辆电动车电瓶一组(4块/组)盗走,后宋某将所盗电瓶销赃给李爱年获赃款440元。

2018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宋某驾驶电动车窜至本市高新区江汉***小区,将王某停放在楼道的一辆富士达电动车一组电瓶(4块/组)和卜某某一辆广益牌电动车电瓶一组(4块/组)盗走,后将所盗电瓶销赃给李某某,获赃款440元。

2020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高新区大吕沟路红星餐馆门前,将薛某放置在路边未上锁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格为1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卜某某、薛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川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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