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淅川县香花凤凰镇购物中心购物盗窃店主杨某钱包,包内现金450元,并于当日退还。
2、2017年12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淅川县香花镇服装店里,进入店主王某某卧室试衣服期间盗窃现金810元,于2017年12月6日退还。
3、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淅川县香花镇麻袋厂路口南50米处一弹棉花加工被套店里,进入店主王某某二楼一放被罩的房间里,盗窃现金3000元,于2018年12月13日退还。
4、2018年12月11日10时许,在淅川县香花镇麻袋厂路口南50米处油坊店里,进入店主邓某某卧室盗窃现金1200元,被当场抓获并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被害人杨某、王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侯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6、现场指认照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多次盗窃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强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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