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苍梧县**镇**信用社大堂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19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苍梧县**镇信用社工作期间,在为群众办理开通手机银行、注册支付宝、修改支付宝密码、捆绑微信银行卡等业务时获得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和支付密码,先后在其投注赌博的网站上盗刷、套取了被害人邹某甲、莫某某、邹某乙、邹某丙、刘某某银行卡中的存款及支付宝备用金等人民币共计2203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检察官助理 叶长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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