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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铜陵市义安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电瓶车窜至铜陵市义安区**镇******超市,周某某趁店内无人之机,穿过超市店面进入店主秦某某房间,盗窃硬中华香烟一条。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店主秦某某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和返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4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安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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