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街镇**村路**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庄**房内。因犯强奸罪,于1985年7月15日被安徽省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0月1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0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高某某至蚌埠市**路交叉口的鸽子市场,乘被害人张某某卖鸽子无暇顾及自己的面包车之际,由高某某望风,周某某将面包车后备箱内的两笼鸽子(35只)盗走,装在两轮电动车上,骑车逃离现场。随后8时许,周某某将盗窃的两笼鸽子藏匿后步行回到鸽子市场,再次由高某某和王某某望风,被告人周某某将同一面包车后备箱内的一大笼鸽子(30只)盗走,装在由王某某提供的电动车上,骑车逃离现场,另两人步行离开现场。次日,被告人周某某将鸽子售卖于路人,鸽子未能追回,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庄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7月15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关于被盗鸽子价值人民币28元/每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关于被盗鸽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交通路49号南监控视频、圈堤路船厂北门东侧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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