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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西县**镇**小区**幢**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偷开机动车,于2019年7月30日因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肥西县**镇*****小区**路,拉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路边的小汽车车门,盗走车内一部华为牌手机,后销赃。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49元。

2、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潜至至肥西县**镇****小区**路,拉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路边的小轿车车门,盗走车内钱包及现金人民币400元。随后,周某某走到****小区**路,采用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魏某某车内“合肥******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肥西县公安局在周某某家中搜出印章,返还给被害人。经认定,涉案印章价值人民币87元。

3、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潜至肥西县**镇*****小区**路,拉开被害人周某某轿车车门,盗走车内金皖牌香烟7包。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89元。

4、202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潜至肥西县**镇****小区**路,拉开被害人高某某车车门,盗走车内快递包裹4件,分别为音响、电脑键盘、宠物粮食大礼包。后肥西县公安局在周某某家中搜出赃物,返还给被害人。经认定,音响价值人民币299元、键盘价值人民币299元、宠物粮食价值人民币159元。

5、2020年2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潜至肥西县**镇****小区**路,拉开被害人黄某某车车门,盗走一箱猕猴桃(重40斤)、一箱火龙果(重20斤)、一箱橙子(重30斤),放在家中。后,肥西县公安局在周某某家中搜出30只猕猴桃,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纵瑞东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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