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Z24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4********,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附1;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2年3月5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6次至庐江县**镇**公园、2次至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路三标工地项目部盗窃窨井盖,共盗得窨井盖13个,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4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庐江县**镇**公园,盗得窨井盖1个。
2.2019年10月24日23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庐江县**镇**公园,盗得窨井盖1个。
3.2019年10月26日23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庐江县**镇**公园,盗得窨井盖2个。
4.2019年10月29日23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庐江县**镇**公园,盗得窨井盖2个。
5.2019年10月31日2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庐江县**镇**公园,盗得窨井盖3个。
6.2019年11月6日23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庐江县**镇**公园,盗得窨井盖1个。
7.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某两次来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路三标工地项目部附近,共盗得窨井盖3个.
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窨井盖价值人民币820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的10个窨井盖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周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周某甲、宫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被盗物品现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系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24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