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四川省喜德县**镇**路**号。2015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冕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冕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冕宁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 1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其岳父余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独自到余某某家中,进入余某某卧室,将余某某平时存放钱的木箱的锁用手掰开,将木箱内存放的现金6000元、纪念币1500元盗走。被盗现金人民币被其用于还债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才
检察官助理:陈琛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