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周**,女,19**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男,19**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唐河县毕店镇老店村村民王**(在逃)伙同其妻周**、朋友周**使用拖拉机和吊车,将位于毕店镇凌岗移民村三组的一口抗旱水井内的抽水设备盗走,安装在自家烟叶地的水井上用于浇灌。经查,该抽水设备系国家投资建设的抗旱水井,该水井自交付后一直由凌岗移民村进行管理使用。2020年7月15日15时许,凌岗移民村三组组长凌设国到毕店派出所报案。
经中衡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抽水设备(包含潜水泵、泵管和防水电缆)总价值为6749元。
2020年8月1日上午,周**和周**的朋友孙**在被盗水井内重新安装一套可正常使用的抽水设备,凌岗村村委和三组村民对周**、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凌**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和周**各拘役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发武
蒋大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现住唐河县*****,
被告人周**现住唐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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