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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村**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中心**幢**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向王某某声称自己在合肥从事健身房生意,开有多家健身房,且经营很好、盈利可观,拉王某某入股其健身房。周某某先是告诉王某某自己是瑶海区**健身房大股东,健身房生意很好,王某某入股100000元即可获得该健身房百分之十的股份,后续就有分红,周某某跟王某某签订了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骗取王某某投资款100000元。实际该健身房并非周某某所有,其他股权人签名为伪造,二人所签协议上约定股权不真实。

后,周某某以准备投资新的健身房为由让王某某继续投资,并骗取王某某朋友周某甲的信任,周某某带二人看了马鞍山路与一环路交口的毛坯门面房,该场所和周某某无关,周某某以要在此地开设**健身房为由骗取王某某、周某甲投资,后又陆续以启动泳池项目、水上乐园项目、找人请客吃饭、办事拿项目等理由,多次找王某某、周某甲要投资款,骗取周某甲285000元、骗取王某某62300元。

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周某甲分别从周某某处拿回人民币42000元和8000元。

即,周某某以投资健身房为名从周某甲处骗取人民币277000元,从王某某处骗取的120300元,共计397300均被周某某用于个人高额消费。

2019年11月4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第一次供述主要案件事实。案发后,周某某家人已退还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郭某某、于某某、于某甲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手机提取笔录、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97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伏金玉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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