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某某,住卓某某**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借卓某某**镇**村扶贫车间在本村的便利,趁晚上车间无人值班之际,多次前往车间实施盗窃,共盗窃的物品为:切割机三台,高标号钢排钉十六盒,铜芯线两盘,“奔驰”牌小螺丝五箱,脚手架、踏板、接头十三件,“乐途”牌水性浓缩色浆八瓶,“乘龙”牌不锈钢切割片十九片,“立邦”牌红色油漆两桶,水平尺一把,“青龙剑”牌T钉一箱,钢排钉四十二盒、码钉四箱,直钉一盒,防冻耐油性软胶管一盘,铜芯线及插线板两盘,加强结构螺丝钉三盒,环氧地坪面漆六桶,手电钻一把,金属钢管、角铁十五根、“青海湖”牌风动劈头二十五根,铁抹子三把,“金信道邦”牌4800防霉胶五箱,“泰宁康”牌硅酮结构密封胶一箱。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缴返还失主。2019年9月19日经委托卓某某发改局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729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清单、卓某某**镇**村扶贫车间建设项目部提供的丢失物品票据、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卓某某发改局卓政价认字(2019)14号价格认定意见书;6.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喜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卓某某**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庭审举证提纲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