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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8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乡**街**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8月25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饭店**层**股份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男,48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34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饭店**层**股份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四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200元),苹果一体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50元)。

三、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0月3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内,盗窃该公司的三条中华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两瓶泸州老窖、四瓶沱牌舍得酒。

四、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饭店**层**股份有限公司内,盗窃该公司的联想笔记本三台(经鉴定,其中两台价值人民币4750元)、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80元)。

五、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饭店**层**有限公司内欲实施盗窃,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部分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周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君

2019418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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