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雄市**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0*******8。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2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3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刑)驾驶面包车沿**公路从广东省南雄市至信丰县**乡**村**小组,将该屋场祠堂的一块牌匾(长约2.5m.,宽约80公分,黑色木制,板面写有四个字,其中两个字为“厚”、“德”)及五块花板(花板呈长方形,每块长约1m.,宽约四、五十公分,板面刻有图案。)盗走。后销赃300元。除去开支何某某与周某某每人分得100元。
2、2014年1月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何某某、路某某(已判刑)驾驶面包车沿**公路从广东省南雄市至信丰县**镇**村**小组,在该小组大厅盗窃屏风四块(杉木质,每块长约1.2m,宽约30公分,厚约4公分,重约7斤,半面有木条做的小方格),后将屏风销赃500元。
3、2014年1月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何某某、路某某驾驶面包车沿**公路从广东省南雄市窜至信丰县**镇**村大**小组。将该小组祠堂内的一块牌匾(彬木质,长约1.7m,宽约1m,厚约5公分,重约70斤)盗走。盗窃来牌匾与在**镇**村**小组盗窃来的屏风共销赃800元,除去开支何某某、路某某、周某某每人分得200元。
4、2014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何某某、路某某驾驶面包车沿**公路从广东省南雄市至信丰县**乡**村**组。将该屋场祠堂内的十本族谱(老族谱6本,新族谱4本)及一族谱箱盗走,后销赃500元,除去开支何某某、路某某、周某某每人分得100元。
5、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何某某、路某某驾驶面包车沿**公路从广东省南雄市至信丰县**乡**村8*小组,将该小组祠堂内四块屏风(每块长约1.22m,宽约47公分,木质,朱红色,板面刻有花纹,二、三百年历史)盗走,后销赃800元,除去开支每人分得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路某某、何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5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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