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小某,男性,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云******号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来到陇川县章凤镇荣昌路世创废品收购店门口,将收购店门口堆放的旧电机、旧摩托车发动机、旧钢筋、旧钢板、旧铁柱等物品装运至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厢内。装运过程中因被人发现,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被杨某某、廖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集成砖厂附近路边抓获。经陇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旧电机、旧摩托车发动机、旧钢筋、旧钢板、旧铁柱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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