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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害人王某飞委托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房间的钥匙转交给被害人的妹妹王某芳,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趁被害人王某飞外出之机,窜至上述住宅内盗走王某飞黄金项链2条和玉吊坠1个(共价值人民币3300元)。

2019年12月7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升镇**室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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