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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文盲,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时代广场楼上做完水电下来后准备找饭店吃饭,走到永丰街道时代广场对面时看见受害人洪某某的黑蓝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倒在路边并且钥匙插在电动车上面,于是将电动车扶起来推至人行道上面,然后坐在电动车上面等了约四十分钟左右,发现没有人认领,于是一时贪心将该电动车偷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绿佳牌电动车价值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照片两张、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天网截图照片、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电动车价值为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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