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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又因再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万某某城游荡,在游荡过程中盗窃他人电动车三辆,归自己轮换使用。经万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金额共计561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日早上,周某某在万载中学新校门附近,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600元)没有拔钥匙,于是将该电动车骑走。5月4日凌晨,周某某在株潭镇被民警盘查后抓获,该辆电动车也被查获,查获后发现电动车内还有VIVO手机一部(价值746元)。

2.周某某因病被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在万某某城游荡。2020年6月11日上午,周某某在万载古城同济国医馆门口,看见被害人龙某某的一辆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398元)没有锁龙头,于是将该电动车推走,停放在菜市路口对面的路边。

3.2020年6月15日下午,周某某在康乐中学门口,看见被害人沈某某的一辆银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874元)没有拔钥匙,于是将该电动车骑走,停放在沿河路工商银行对面的路边。

2020年6月18日,周某某再次被万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均已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盗电动车照片;2.被害人张某某、龙某某、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辛洪民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归案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9月9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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