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去到开平市长沙**门口附近停车场,将被害人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两组电池盗走。
2019年10月1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去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豪庭西门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冼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2450元的南狮王牌电动三轮盗走。
2019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去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街**网咖门口,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1638元的松吉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3日晚上,公安民警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地下**铺位灼记商店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席某某、冼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艳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螺丝刀2把、L型内六角套筒1把、钳子1把、六角匙1把、口罩1个、电动车1台(均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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