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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六仔,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医院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停放在该医院停车场内被害人郭某甲的摩托车,后将该车藏匿在邻居周宁远住宅过道。后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根据GPRS定位,在**镇**村将该辆被盗的摩托车追回。经雷州市改革和发展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被盗窃时市场价格为7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 周罗宇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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