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酒店员工,户籍地陕西省**县**乡**村一组061号。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西安**酒店员工。2015年11月8日,被害人张某某、强某某入住**酒店1812号、1813号房间。11月9日至11月12期间,周某某在打扫整理1812、1813房间时,分三次盗走张某某人民币3600元、强某某人民币2000元。作案后,周某某将所盗部分钱款存于其农业银行卡内。11月12日18时许,张某某、强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调查时将周某某抓获,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6、户籍证明、银行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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