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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房201731日因诈骗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814日因诈骗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吉县**街道**小区**号,先与被害人袁某某进行攀谈,获取信任后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万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建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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