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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贵港市覃某某**街道**村**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独自或者伙同戴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多次在贵港市覃某某范围内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一、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被害人蒙某某的住宅处,从大门进入到该住宅二楼一个房间,在该房间盗窃了一个手镯、两张银行卡和一双波鞋。事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手镯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二、2020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街道**开发区处,通过房屋外竹架攀爬进入到被害人陈某某在建的一栋民房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民房内的冲击钻一台、电机一台、电钻一台等物品盗走,后两人将盗得的物品拉运至黎某某(另案处理)在覃某某**街道**医院旁开的废旧回收店卖掉,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

三、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驾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高中旁蒙某甲在建的民房处,通过民房外搭架爬入该民房内,将民房内的马达、冲击钻、电磁炉、切割机步步紧、斗车等物品盗走,后二人用盗得的该斗车将上述物品拉运至黎某某的废旧品回收店卖掉。

四、202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驾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街道**附近黄某甲开的车饰界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处,通过搭木梯攀爬进入该店内,将店内的抽水机、脱水机、电饭煲、电磁炉、电子秤、钢筋等物品盗走,并将盗得的上述物品卖到黎某某开的废旧回收店处。经覃某某价格检测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台美的牌电饭煲价值人民币260元。

五、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驾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街道**小区,二人通过旁边在建民房从楼顶翻爬到被害人曾某某的民房后,将房内的黑色液晶电视机、洗衣机、机顶盒、遥控器、电钻、坚果等物品盗走,并将盗得的上述物品卖到黎某某开的废旧回收店处得赃款人民币500多元。经覃某某价格检测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台黑色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640元、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台户户通牌机顶盒价值人民币80元。

六、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驾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镇工业园**木业中板厂处,通过翻爬围墙进入厂区内盗得电钻、角磨机、切割机等物品,后将盗得的上述物品卖到黎某某开的废旧回收店处。

七、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驾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医院往**方向的**国道旁被害人林某某的**轮胎店处,将店内约20个大车钢圈盗走。次日晚上,戴某某又伙同他人再次到**轮胎店处,将店内的风炮机套头、马达、压杆和撬棍、电机、补胎工具等物品盗走。上述被盗物品均被卖到黎某某开的废旧回收店处。

八、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被害人陆某某的住宅处,通过旁边的民房从楼顶翻爬到被害人陆某某的民房后,将房内的人民币800多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同案犯供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茜铭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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