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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公刑诉〔2017〕2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QQ离异单身交流群,谎称自己系**药业业务经理、经营大理石厂、有房有车,以谈对象为名,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并在交往期间,非法占有被害女性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作案,价值共计人民币8175元;诈骗作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550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盗窃罪

1.2016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期间,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单元**室张某某的家中,多次盗窃其放于衣橱中的现金共计350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4575元)。

2.2016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朱某某交往期间,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租住房内,盗窃朱某某钱包内的现金100元。

二、诈骗罪

1.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杨某某交往期间,以购买保险、经营大理石厂等名义,先后骗取杨某某现金32000元。

2.2016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往期间,以出差、银行卡丢失等名义,先后骗取王某某现金2500元。

3.2016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孙某某交往期间,以外出办事的名义,骗取孙某某现金1000元。

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辨认笔录;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4.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诈骗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 雪

2017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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