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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寻衅滋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汉族,初中毕业,新蔡县**公司经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现住新蔡县**镇**公司家属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了少交电费让他人将其家智能电表调慢,至2018年12月份被新蔡县供电公司检测发现,期间,共计盗窃电量33476.99度,价值18924.54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新蔡县**街道办事处**行开发房地产,因拆迁补偿与住户曾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人产生纠纷,被告人周某某为加快施工,雇佣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围堵曾某某等人家门的方式对曾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人进行辱骂、吐口水,并以工地施工工人被曾某某打伤为由索要赔偿,迫使曾某某等人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导致曾某某无法承受心理压力,后于2018年1月30日上吊自杀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智能电表及照片等:

2.​ 书证:刑事判决书、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某等人供述;

6.鉴定意见:河南省电力公司新蔡县电业公司电能计量中心检定证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辉

助理检察员:刘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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