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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生产假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4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饶某某(已判刑)以他人证件租用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楼,为谋取非法利益,饶某某利用该处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工场,购买西地那非粉、酚酞粉、淀粉等原材料和各种包装盒,利用搅拌机、压力机、抛光机等工具生产“金毛狮王”、“鹿茸肾宝”、“德国黑倍”、“蚁粒神”、“根黄金”“袋鼠性活素”等假药,以每粒假药人民币0.3元的价格销售牟利。饶某某聘请卢某某等人(已判刑)操作机器、发货和包装假药,聘请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负责包装假药,周某某明知该处生产假药仍然参与。2018年5月24日10时许,公安民警抓获饶某某,在其车辆上缴获快递单、“蚁粒神”包装盒和手机等物品;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后,当场缴获“德国黑倍”、“根黄金”等假药成品及未包装药丸共439416粒,制假工具搅拌机、抛光机、封口机、打码机、电子称等,又查获制假原料西地那非、酚酞等物品。民警在饶某某住处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湾**栋**房查获记事本、送货单、收据单、客户对账单、销售合同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德国黑倍”药丸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11000mg/Kg。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起获的“德国黑倍”、“蚁粒神”、“根黄金”等药品均为假药。现场起获假药成品及未包装药丸共439416粒,价值人民币约1318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生产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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