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兰考县**镇**街旁,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没有犯罪事实于2014年9月17日释放。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玉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自2020年1月中旬至3月5日,在兰考县蔬菜水果批发市场销售用工业硫磺熏制过的生姜1300余斤,被兰考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漂白生姜600斤,工业硫磺16斤,经第三方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发现其销售的生姜内有二氧化硫残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户籍信息表、扣押清单、销毁清单等;2.证人卞某某证言证明周某某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过的生姜;陈忠民证言证明兰考凤凰城三期“一鑫便利店”查到的被检测出有二氧化硫残留的生姜系从周某某处购买所得;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4.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6.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兰考县蔬菜水果批发市场销售生姜期间,为提高生姜销量,获得更多利润,使用工业硫磺对生姜进行漂白处理,经检测发现其销售的生姜内有二氧化硫残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张 建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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