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2********,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户籍地及现居地为枣庄市山亭区**街道**庄**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0日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街道**路南经营的**笨法全羊馆内非法使用罂粟壳煮羊肉汤用于销售。2019年10月24日,侦查人员在**笨法全羊馆提取的羊肉汤经检测含有吗啡、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制作、销售羊肉汤的过程中非法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代蓓蓓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庄**村**号,联系电话:1386943****。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