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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绿豆芽中添加含有甲硝唑的水溶剂以达到控根多获利的目的,并将成品豆芽交由其母亲蒋某某在仙居县中心**菜场**号摊位销售。经检验,周某某所生产的绿豆芽中含甲硝唑含量为367u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食品抽样单、《关于豆芽中喹诺酮类和甲硝唑抗生素检验方法及危害风险分析会的结果通报》;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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