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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易县良村加工油条过程中,无视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量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油条精”加工油条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600元左右,2020年8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查获。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周某某加工的油条中铝残留量54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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