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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猥亵儿童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乡**村**组**号,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原系葛某甲经营的塑料废品加工厂(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夏店村下书冲组)的工人。202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该厂的宿舍内,周某某采取抠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对葛某甲的女儿葛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纸条、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葛某甲、戴某某、葛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猥亵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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