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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犯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涟源市六亩塘镇兴福村。因无证驾驶,2017年1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镇**村一村民家吃中饭时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两杯杨梅酒(约4两)。饭后周某某无证驾驶湘K3YY**灰色面包车从本市**镇**村出发前往本市市区,行驶至本市六亩塘镇兴福村一下坡公路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随后在涟源市煤炭医院抽取周某某的血液送至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117.73mg/100ml。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代检察员:刘倩

2018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5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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