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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发林某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全等工人,砍伐其种植在广西钦廉林场**分场**工区**林班**小班林地上的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采伐林某的面积为6.5亩,蓄积量为4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艳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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