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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发林某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42********,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容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的县底上都村榕木队某某某户位于虎地山场的林某。经容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某217株,有立木蓄积27. 26立方米。

二、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的县底镇旺黎村深冲队区某某等户位于独坡山场的林某。经容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某716株,有立木蓄积82.95立方米。

三、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的县底镇金村村河降队秦某某户位于吉程冲岈山场的林某。经容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某345株,有立木蓄积29.94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砍伐三块山场共1278株林某,有立木蓄积l40.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庆峰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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