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周某某为满足房屋改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安里村三社小地名漆垭子、马家包、杨雀花包处自己有权使用的112根杉木砍伐,用于自建房屋。经鉴定,涉案杉木活立木蓄积为11.321立方米。
案发后,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扣押了被告人周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油锯1把,杉木原条111根,杉木板343块。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巫溪县公安局东部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份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