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五里**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我院决定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以73000元的山价购买了溆浦县三江镇五里塘村六组位于“梨眼冲”的集体山林。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委托三江镇两江村村民刘某某申办了立木蓄积234.5立方米(杉木材积160立方米)的杉树采伐指标后,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雇请三江镇将溪村村民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及两江村村民陆某丁、陆某戊等人在三江镇五里塘村“梨眼冲”山上砍伐林木,2019年6月30日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溆浦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鉴定意见为:溆浦县三江镇五里塘村六组“梨眼冲”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树、松树;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杉树立木蓄积为49.05立方米(折条木材积31.63立方米),无证采伐松树立木蓄积为22立方米(折条木材积14.97立方米),共计滥伐林木立木蓄积71.0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其所滥伐的林木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变卖,所得木材变价款22000元被依法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陆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71.05㎥,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东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员名单1份。
4.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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