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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组。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至15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采伐林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对其购买的位于**镇**村**组陈某某家自留山上的青冈及阔杂树木实施了采伐。经现场实地勘验,被砍伐树木共计779株,其中青冈树726株,阔杂树木53株。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周某某雇请人员砍伐的726株青冈树林木蓄积为122.694立方米,53株阔杂树木林木蓄积为5.512立方米,合计采伐林木蓄积为128.2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采伐林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779株,采伐林木蓄积为128.20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少华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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