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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对其从梁某某处购买来的一片桉木进行砍伐并销售。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地点位于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开发区那舅社区3林班66小班,本地山名叫“细山岭”,被采伐林木为巨尾桉,面积为0.76公顷,采伐立木蓄积量为9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南宁市青某某林业局开具的证明、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那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梁某某、郑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 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开发区那舅坡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某某**村**号,联系方式1599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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