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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宁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日出生于广西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5********,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918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3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以1 3000元的价格,跟黎某某购买位于宁明县*乡*村*屯底鼻子山的山林。20173月左右,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工人砍伐上述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现场位于宁明县那楠乡小平村37林班,采伐林木范围面积合计1. 28公顷(19. 2亩),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共计199株,蓄积量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淑英

                              

                              2020414

附件:1.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上思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9770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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