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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余庆县**镇**组**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冬月至腊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夏某某、代某甲、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在自己承包管理的位于余庆县敖溪镇大坪村小地名叫老鸦坪的山林里砍伐了182棵杉木和37棵马尾松,并将杉木下成檩条后以50元一根的价格、将松木加工成角条后以0.8元一米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杨某某、谯某某、戴某某等人。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共计34.6840立方米,积22.5447立方米,林木损失价值9694.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余庆县林业达成了生态补偿协议,已缴纳生态补偿金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复印件、生态补偿协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戴某某、何某某、谯某某、喻某甲、喻某乙、代某甲、代某乙、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计算表;5、被告人周某某对其砍伐林木现场及部份伐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和现场勘验检尺记录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共计34.684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文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3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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