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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生态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现居住在福建省邵武市**小区**幢**楼道**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向邵武市**镇**村村民肖某某购买了位于**镇**村坑口“后门山”山场(林业基本图编号:017林班05大班050、100小班)的杉木。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佣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三名工人采伐该山场杉木。经鉴定,被采伐山场面积为11亩,被采伐杉木311株,立木蓄积量为105.9798立方米。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邵武市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秀敏

检察官助理:陆春丽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59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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