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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某某某某某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1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本村某某组群众位于某某山上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的情况下,将所购买树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山区阔杂,共计529株,伐根直径6-35厘米,林木立木蓄积25.805立方米。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本村某某组群众位于某某北山和某某山上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树木砍伐,周某某将被砍伐林木部分出售,部分林木用于种植木耳。经鉴定:被砍林木树种为山区阔杂,共计2691株,林木立木蓄积123.05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2、鉴定意见书、测量记录及鉴定人资格证书;

3、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

4、证人王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48.858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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