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查重报并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了珙县**乡**村二组的集体林木(包括小地名“**”的林木)。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办理了购买的小地名“**”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并雇请工人予以采伐销售,期间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采伐该处**村一组袁某某的林木。经认定及鉴定,袁某某被采伐的林木总蓄积42.3立方米,总材积为28.8立方米,总价格为14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42.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成林
检察官助理 赖春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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