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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五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2020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受雇于郑某某负责管理位于崇雒乡*林班*大班*小班山场林木采伐,包括开路及雇工砍伐等事宜。同时,郑某某带领周某某到山场将采伐许可证允许砍伐的四至进行现场确认。在山场修路过程中,周某某在明知采伐山场四至范围的情况下,未经林权人同意,其指挥钩机手将权属为******所有的位于崇雒乡*林班*大班*小班山场林木挖倒进行修路。经鉴定,被毁坏的杉木和阔叶树共计206株,蓄积量13.65立方米,出材量为10.5759立方米,面积2亩,被毁坏林木价值人民币6933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将口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林权人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福建省森林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书、建阳市伐区位置示意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黄某、游某、韦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采伐林木在指挥工人开路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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