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滥伐林木,于2012年12月18日被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0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仁化**省级自然保护区。仁化县**镇**村委会“**坑”山场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得到“**坑”山场山主谢某甲默许,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征得高坪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意,擅自雇请湖南籍砍伐工人包某甲、包某乙、包某丙等人到 “**坑”山场砍伐林木。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仁化县**镇**村委会“**坑”山场被砍伐点为阔叶林,属于保护区,被砍伐林木蓄积为162.18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总蓄积为162.182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桥
2020年4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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