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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4********,彝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临沧市镇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镇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和大刀擅自采伐自家位于镇康县**乡**村委会**寨组(蚕**)薪炭林,并将所砍林木运回家中。经鉴定,滥伐林木面积81.4亩,活立木蓄积102.2218m3,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444.36元

2019年3月24日,镇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配合调查。同年3月31日,根据民警传唤,主动到镇康县森林公安局勐堆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柴1排;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中共党员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居住地镇康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12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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