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9日至5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得知镇清高速公路将经过孟定镇尖山村委会部分农户林地,且采伐高速公路沿线路内的林木必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其向孟定镇尖山村委会穆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等农户购买位于孟定镇尖山村委会镇清高速公路沿线的林木,并让部分农户向村委开具砍伐林木的证明。2018年4月到11月期间,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尖山村委会三杈木组“放牛山”和小寨洼组 “红岩根山”林木进行砍伐。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清楚镇清高速公路采伐证内的具体范围,在采伐“放牛山”和“红岩根山”林木时,导致超范围砍伐。经鉴定,其砍伐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林木材积为101.52立方米,林地性质为国家级二级公益林,被砍伐树种为其他阔叶。经口头传唤,周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到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耿马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周某某滥伐林木案涉及国家公益林的情况说明》及示意图,涉案财物处理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物证:周某某采伐林木的作案工具油锯以及涉案林木;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云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2501****。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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