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正蓝旗看守所。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多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多伦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朱某某和王某某提议到多伦县销售汽油,王某某同意。后朱某某与王某某来到多伦县,朱某某租用赵某某一辆金杯客车进行改装,安装加油罐等加油设施,王某某印制名片在多伦县内宣传销销售汽油,朱某某与王某某到诺尔镇小营盘村5组李某某家租用一处闲置的牛圈,用于放置在河北省丰宁县购买的两个储油罐,朱某某后购买一车汽油存放于该两个油罐内。自同年3月初起,朱某某、王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改装的车辆在多伦县北二环路停车场内,将购买的该批次汽油陆续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90353.00元。同年5 月18日,朱某某再次购进152000.00元的汽油存放于油罐内准备出售。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储油罐、二维码卡片、POS机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多伦县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刁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朱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在非法经营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非法经营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峥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王某某现羁押于正蓝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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