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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为了食用野生动物,擅自到建瓯市**镇**村**山山场下方的农田里使用自制工具“吊脚套”,非法猎捕白鹇5只,并将上述白鹇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5只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合计价值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吴某某、傅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5975****)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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