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今,被告人周某某一直将一支疑似枪支放在自己家中,未主动上交公安机关。2019年6月11日14时许,宾川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民警在周某某卧室内搜出该枪支。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1122****)。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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